凰涅天下 作者:君朝西
分卷阅读870
送帝国最高权力机构——政事堂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,死刑才算正式定了。
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。
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部参政方显朴,受家传熏陶,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。
方季淮一看,马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:其一,母丧未满,在母丧期间,不得进行婚嫁;其二,按大宋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最低婚龄,阿湖未满十五岁。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,这桩婚约不仅无效,还违法。所以,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,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,不存在杀夫大罪。
于是,方季淮以“杀人未遂罪”判刑,免死罪,刑三年。
卷宗上报西川路提点刑狱司,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。
提刑司的两位主官——长官是北周官员,副长官是南宋官员,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: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,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。
最终,长官一派占了上风,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。当然,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,但是提刑司却将板子打到了阿湖的头上,判其罪名为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,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,而刘大郎出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,那他身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。
因为西川路是共治,这死刑的卷宗审核就要同时呈交宋周两个朝廷。
但是,经过两国中央朝廷最终审核出来的判决出现了大分歧:
——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终审判决,南宋却维持了绵州的复审判决。
一个是死刑,一个是徒刑三年。
遵照哪个执行?
西川提刑司犯了难。
于是阿湖继续关在县衙牢里,两国大理寺开始了纠扯。
至今,仍未有结果。
这桩官司经过报纸的报道,成为今年上半年宋周两国的热闻。南北朝野都议论纷纷,观点看法争论不一。冯时行才开了个头,台上台下就都知道是那一桩案子了。
当然,冯时行不是来学会上断案子的,稷下学会也没有资格判案,而是从这桩官司引出了一个令学界深思的问题:
国家以礼法治国,但当二者相悖时:礼为大,还是法为大?
同意死刑一方的,是维护“夫为天”的礼;
同意徒刑的是一方,是维护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律法。
冯时行身为*司,更偏向于维护律法。
他的观点才一阐述完毕,立即引起了稷下学者们的抢辩。
一方是维“礼”派,一方是维“法”派,吵得整个殿堂都充满了火药味。
学子们瞪圆了眼睛,一忽儿觉得这个有理,一忽儿又觉得那个也有理,脑袋成了浆糊,但听着这些不同的辩论观点的确大长知识,让人直呼精彩。
记者们听得更加过瘾,吵得越厉害,就越有新闻可挖呀。
辰光转眼到了酉初,鼓响三声,终场到。
学子们离场时都一脸的意犹未尽。
第三日上午,巳初开场,继续昨日未尽的辩论。
这个案子南北刑法界已经吵了半年,南北学界也已论了半年,如今一下子集中在学会场上爆发出来,简直能从言语中听出金戈铮鸣,仿佛看到讲经台上刀光剑舞、杀气腾腾。
上午一个半时辰,几乎没让人察觉,就溜过去了。
午膳之后短暂休息,下午场开始。
一些有心人注意到,从昨日下午场到今日上午场,名枫山没有开口说一句,只是认真听着每一位学者的发言,偶尔提笔记录几下。下午场,名可秀仍然没有发言。
次日报纸持续大卖。
因稷下论学对绵州弑夫案的辩论,这桩官司又在南北两国热议起来,人们一边看着报纸,一边谈论。除了“礼”和“法”两种不同观点外,很多人还指出为什么会发生齐氏阿湖这样的“弑夫案”?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祸首!还有刘大郎,明知阿湖母丧未过,这是知法犯法,怎么能算无辜受害?
冯时行在学会上道,齐氏阿湖这个案子在神宗朝有过类似一桩,刑宗上名“登州阿云弑夫案”。
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。最后,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,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,改为三年徒刑。不久,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,恢复了自由身,之后嫁人生子。但是,十七年后,哲宗继位,司马光得势,他上台后旧事重提,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,斩示众。
北周稷下学者晁公武道,王安石的判决是以皇帝敕书为准,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,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,就可以减刑——阿云符合。王安石一派认为尊敕书为大,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,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,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。而司马光一派认为,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,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,也要和士大夫朝议,不能乾纲独断,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。这就是当时围绕登州阿云案的“律敕之争”。
晁公武认同司马光一派的看法,认为:皇权虽然尊贵,但“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法是治天下,非是帝王一家之法,皇帝的敕令必须经过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三司的共同签押认可,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。
朱跸就说:若按照法律至高的原则,阿湖案就不该判杀夫罪。
李侗反驳说:虽然法律上不成婚姻,但齐氏阿湖在犯案时不清楚这一点,也就是说,她知道自己是以“妻子”的身份“弑夫”,完全违悖“礼”,判杀夫罪是没错的。
北周稷下学者、前刑部侍郎卫仲英也道:要从犯案的出发点来判罪。就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杀人未遂罪,同样是造成身体的伤害,但因出发点不同,故判罪有轻重。阿湖案的出发点就是十恶不赦之弑夫罪。
大宋稷下学者廖迟也道:这个案子从出发点看,就是谋杀亲夫,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,绝不可姑息。
苏澹道:且不提阿湖案的罪名,追根溯源,齐氏阿湖为什么会犯罪?首先是地方官府的责任,齐湖的叔叔为什么明知居母丧还敢嫁其女,这是道德教化不到位。其二,齐湖不清楚自己居母丧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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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帝国最高权力机构——政事堂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,死刑才算正式定了。
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。
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部参政方显朴,受家传熏陶,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。
方季淮一看,马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:其一,母丧未满,在母丧期间,不得进行婚嫁;其二,按大宋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最低婚龄,阿湖未满十五岁。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,这桩婚约不仅无效,还违法。所以,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,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,不存在杀夫大罪。
于是,方季淮以“杀人未遂罪”判刑,免死罪,刑三年。
卷宗上报西川路提点刑狱司,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。
提刑司的两位主官——长官是北周官员,副长官是南宋官员,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: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,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。
最终,长官一派占了上风,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。当然,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,但是提刑司却将板子打到了阿湖的头上,判其罪名为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,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,而刘大郎出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,那他身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。
因为西川路是共治,这死刑的卷宗审核就要同时呈交宋周两个朝廷。
但是,经过两国中央朝廷最终审核出来的判决出现了大分歧:
——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终审判决,南宋却维持了绵州的复审判决。
一个是死刑,一个是徒刑三年。
遵照哪个执行?
西川提刑司犯了难。
于是阿湖继续关在县衙牢里,两国大理寺开始了纠扯。
至今,仍未有结果。
这桩官司经过报纸的报道,成为今年上半年宋周两国的热闻。南北朝野都议论纷纷,观点看法争论不一。冯时行才开了个头,台上台下就都知道是那一桩案子了。
当然,冯时行不是来学会上断案子的,稷下学会也没有资格判案,而是从这桩官司引出了一个令学界深思的问题:
国家以礼法治国,但当二者相悖时:礼为大,还是法为大?
同意死刑一方的,是维护“夫为天”的礼;
同意徒刑的是一方,是维护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律法。
冯时行身为*司,更偏向于维护律法。
他的观点才一阐述完毕,立即引起了稷下学者们的抢辩。
一方是维“礼”派,一方是维“法”派,吵得整个殿堂都充满了火药味。
学子们瞪圆了眼睛,一忽儿觉得这个有理,一忽儿又觉得那个也有理,脑袋成了浆糊,但听着这些不同的辩论观点的确大长知识,让人直呼精彩。
记者们听得更加过瘾,吵得越厉害,就越有新闻可挖呀。
辰光转眼到了酉初,鼓响三声,终场到。
学子们离场时都一脸的意犹未尽。
第三日上午,巳初开场,继续昨日未尽的辩论。
这个案子南北刑法界已经吵了半年,南北学界也已论了半年,如今一下子集中在学会场上爆发出来,简直能从言语中听出金戈铮鸣,仿佛看到讲经台上刀光剑舞、杀气腾腾。
上午一个半时辰,几乎没让人察觉,就溜过去了。
午膳之后短暂休息,下午场开始。
一些有心人注意到,从昨日下午场到今日上午场,名枫山没有开口说一句,只是认真听着每一位学者的发言,偶尔提笔记录几下。下午场,名可秀仍然没有发言。
次日报纸持续大卖。
因稷下论学对绵州弑夫案的辩论,这桩官司又在南北两国热议起来,人们一边看着报纸,一边谈论。除了“礼”和“法”两种不同观点外,很多人还指出为什么会发生齐氏阿湖这样的“弑夫案”?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祸首!还有刘大郎,明知阿湖母丧未过,这是知法犯法,怎么能算无辜受害?
冯时行在学会上道,齐氏阿湖这个案子在神宗朝有过类似一桩,刑宗上名“登州阿云弑夫案”。
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。最后,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,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,改为三年徒刑。不久,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,恢复了自由身,之后嫁人生子。但是,十七年后,哲宗继位,司马光得势,他上台后旧事重提,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,斩示众。
北周稷下学者晁公武道,王安石的判决是以皇帝敕书为准,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,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,就可以减刑——阿云符合。王安石一派认为尊敕书为大,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,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,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。而司马光一派认为,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,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,也要和士大夫朝议,不能乾纲独断,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。这就是当时围绕登州阿云案的“律敕之争”。
晁公武认同司马光一派的看法,认为:皇权虽然尊贵,但“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法是治天下,非是帝王一家之法,皇帝的敕令必须经过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三司的共同签押认可,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。
朱跸就说:若按照法律至高的原则,阿湖案就不该判杀夫罪。
李侗反驳说:虽然法律上不成婚姻,但齐氏阿湖在犯案时不清楚这一点,也就是说,她知道自己是以“妻子”的身份“弑夫”,完全违悖“礼”,判杀夫罪是没错的。
北周稷下学者、前刑部侍郎卫仲英也道:要从犯案的出发点来判罪。就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杀人未遂罪,同样是造成身体的伤害,但因出发点不同,故判罪有轻重。阿湖案的出发点就是十恶不赦之弑夫罪。
大宋稷下学者廖迟也道:这个案子从出发点看,就是谋杀亲夫,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,绝不可姑息。
苏澹道:且不提阿湖案的罪名,追根溯源,齐氏阿湖为什么会犯罪?首先是地方官府的责任,齐湖的叔叔为什么明知居母丧还敢嫁其女,这是道德教化不到位。其二,齐湖不清楚自己居母丧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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